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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基本方針

制定:2014年4月1日
訂正:2020年3月31日
訂正:2022年3月31日
地方公共團體信息系統機構
理事長 椎橋 章夫

第1 基本方針

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目的,在於推動住民基本台帳法(1967年法律第81號)等規定中的事務及其他地方公共團體行政事務的合理化,以及增進居民的福祉。為達成目的所實施的所有業務中,為了防止個人資訊遭到不法存取或遺失、破壞、竄改及洩漏等,而制定了本方針以作為董事及員工必須遵守的行動基準,且為了徹底遵守此方針,而建立起符合JIS(係指工業標準化法(1949年法律第185號)第17條第1項規定的日本工業規格。)Q15001(個人資訊保護管理系統要求事項)標準的個人資訊保護管理系統,並且適當地加以運用。

第2 機構的對策

  1. 董事及員工皆應遵守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法令、政府制定的方針及其他相關的規範。
  2. 建立起個人資訊保護管理系統在實施及運用上的責任制度,並予以維持。
  3. 針對董事及員工,定期實施個人資訊保護相關的教育訓練。
  4. .任命內部監察責任人,定期監察個人信息保護的實施情況。
  5. 持續修正個人資訊保護管理系統,並努力加以改善。

第3 個人資訊的處理

  1. 個人資訊的取得或使用,已明確規定需在事業的範圍內,而個人資訊的提供也有限定目的,採取了為能適當運用所需的措施。
  2. 針對不法存取個人資訊,以及個人資訊的遺失、破壞、竄改及洩漏等風險,確實地實施合理的安全對策及預防與修正措施。
  3. 對於本人要求該個人資訊的揭露、修正、刪除、停止使用等,以及申訴與諮詢,皆迅速地採取因應。
  4. 受託處理個人資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時,將採取保護個人資訊用的適當措施。
  5. 委託處理個人資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時,則選定有充分實施個人資訊保護對策的單位,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個人資訊的使用範圍

由於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了解到本網站中有關個人資訊的重要性、並為了徹底達到保護該資訊之目的,因此以「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個人資訊保護相關基本方針」為準則,制定了下列方針處理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的範圍

透過本網站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訊,包含該資訊中所提供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記述等,足以識別特定的個人身分(包括容易和其他資訊進行比對,藉此識別特定的個人身分。)之資訊。

個人資訊的取得

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透過本網站取得個人資訊時,應載明使用目的,原則上必須在使用者本人的同意之下,方得提供該資訊。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所取得之個人資訊,將使用於以下的目的,不會運用於其他的目的。

  • 為了確認詢問內容以及作出回答

個人資訊的使用限制

所取得之個人資訊,只能在事先載明之取得目的範圍內使用,除了法令有所規定或基於其他特別的理由之外,原則上在未經本人許可之下,不會向第三方揭露及提供個人資訊。

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

除了已取得本人的同意之下,或基於法令之規定的情形外,所取得之個人資訊,不會提供給第三方。

個人資訊的管理

已取得的個人資訊,將採取適當且合理層級的安全對策,加以謹慎地管理,以避免遭到外部不當存取等而發生洩漏、竄改、遺失等危險,針對所保有資訊之中,不再需要使用到的個人資訊,也會迅速地進行廢棄或消除資料。

委託處理個人資訊

在使用目的範圍內,可能會委託與本單位簽訂個人資訊處理相關契約的業者等,代為處理個人資訊。

此外,委託時僅會揭露向本人提供服務所必要的個人資訊,不會運用在提供服務以外的用途上。並且會針對委託單位先採取適當的管理與監督。

揭露對象個人資訊的揭露及連絡方式

本網站可以因應本人的要求,針對本網站保有的揭露對象個人資訊,通知使用目的・揭露內容・修正內容・追加或刪除・停止使用・消除資料(簡稱「揭露等」。)。

如有關於請託個人資訊揭露要求或其他個人資訊相關諮詢等狀況時,請洽下述「個人資訊諮詢窗口」,謝謝。

此外,如有揭露等的情況,將有可能需要您提出可供證明為本人的各式資料副本(住民基本台帳卡、護照、或駕照等),敬請合作,謝謝。

■個人資訊諮詢窗口

  • 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 管理部 總務課
  • 郵遞區號:102-8419
  • 地址:東京都千代田区一番町25番地(全國町村議員會館7樓)
  • 電話:03-5214-8000
  • 傳真:03-5214-8055

※本諮詢窗口為個人資訊相關問題的諮詢窗口,如有個人資訊以外的問題或意見,請洽一般聯絡我們,謝謝

未登錄個人資訊時的限制

未登錄部分或全部的個人資訊時,可能無法獲得本網站的服務。

資訊的保護

本網站針對輸入個人資訊用的表格網頁,採取SSL(Secure Sockets Layer)加密技術。

隱私權政策的修正

本隱私權政策可能未經預告逕行修改內容。

個人資訊的管理

所取得之個人資訊,除了適當地管理之外,也會針對洩漏、遺失或毀損等危險性,採取適當且合理的安全對策。

本案相關負責人

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 理事(統整風險管理最高責任者)